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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天凡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网络标价点击购买页面的性质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通过意思表示的规范解释方法予以客观判断。从不特定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角度观之,若无法从网页标价页面中解释出商家不愿受其表示约束而保留缔结合同与否可能性的情形下,不应认为网页本身属于要约邀请。而作为格式条款的购物网站规则若未能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未满足我国法律关于订入控制的要求,消费者可以撤销这一格式条款。此外网站购物规则亦可能因违反法律对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要求而不生效力。除此之外还需判断电子自动回复的效力。我国应当通过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及电子商务法等立法明确电子商务的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义务的相关特别规范,包括自动回复、承诺期限等。在合同被判定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情形下,若商家的标价错误符合我国现行法中关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则商家可撤销合同,在消费者存在合理信赖而受有损害的情形下,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关键词】标价错误 意思表示解释 格式条款 重大误解
【年,卷(期)】 2017 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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