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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星译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我国实务界和学术界对疑罪从无的性质、辐射范围、适用后果等问题存在一定的误解,对其进行扩张式解读,从而模糊了其应有的界限。作为一项具有实体法、证据法面向的裁判规则,疑罪从无的适用首先以证据裁判规则、严格证明规则、自由心证原则等为制度性前提,并受到主体、对象、时点等诸多方面的限制。除此之外,疑罪从无还受到裁判文书说理、裁判者良心等内外机制的约束。“从无罪”并非疑罪从无适用的唯一后果,“从轻罪”、“从轻刑”亦符合该原则的基本要义。不加区分地拒绝对疑罪的“从轻处置”是狭隘的,将其等同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留有余地的疑罪从轻”判决并加以批判也是不理智的。理性观之,疑罪从无既非当下防范冤假错案的唯一出路,亦非祛除刑事司法顽症的万能良药。
【关键词】合理怀疑 疑利被告 疑罪从无 罪疑惟轻 裁判规则
【年,卷(期)】 2015 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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