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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志慧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在人权法规范与国际私法规范日益融合的趋势下,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代表的人权法规范亦可介入缔约方的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在规范意义上包含了公正审判权与诉诸司法权。对相关司法实践的考察表明,缔约方国内法院在决定其是否对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过程中,必须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规定的人权进行考量。基于多方面原因,《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对缔约方国内法院的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影响仍较为有限。在《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介入缔约方国内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上,有必要明确“布鲁塞尔体系”与公约第6(1)条的关系问题、公约第6(1)条介入缔约方国内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界限问题,以及公约第6(1)条下诉诸司法权与公正审判权的平衡问题。
【关键词】国际民事管辖权 《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 公正审判权 诉诸司法权
【年,卷(期)】 2016 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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