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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丽燕
【作者单位】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文章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的赔偿额度以“预见或应当预见”为界限,但是司法裁判中经常援用“确定性规则”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不予支持。“可预见性规则”是在因果关系之外的附加要件,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避免违约方承担过分的赔偿责任,而“确定性”则是诉讼中判断是否存在可得利益时的证明标准问题。英美法及大陆法在可得利益证明标准方面现阶段通常采“极大可能性”理论。“可预见性”和“极大可能性”涉及的是可得利益的不同方面,二者同时满足才能使违约可得利益损失得到赔偿。另外,在确定可得利益的数额时可以选择具体计算方法或抽象计算方法,抽象计算方法一般仅适用于商业领域。
【关键词】可得利益 可预见性 确定性 具体计算 抽象计算
【年,卷(期)】 2016 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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