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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贻健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杂志社
【文章摘要】
从德班到巴黎的国际气候谈判进程,尤其是《巴黎协定》的达成,表明了国际气候法律秩序构建的新方向,即在缔约主体的广泛性、谈判轨道的统一性、减排义务分担的动态性方面进一步强化。但上述阶段性进步并不能掩盖新秩序构建在主体立场分化、谈判程序中的“民主失灵”以及减排目标和减排行动之间的背离等困境。为构建一个减排雄心与减排实效相匹配的新秩序,应从制度应对和路径转变两方面加以推进: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作出及时的制度应对,包括通过碳交易市场的完善等措施形成对相关主体的选择性激励;引入“最大多数同意”原则改善谈判程序低效的现象;通过明确的“过渡期”设置为发展中国家未来承担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提供缓冲;采取动态复合标准使减排义务分担方案更易为各国接受。另一方面,从宏观层面推动路径转变,包括推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重心从“共同责任”向“区别责任”转移;推动减排模式向“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转变;推动国际气候法律秩序向“一体化”与“多元化”相结合转变。
【关键词】气候变化 巴黎协定 国家自主贡献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年,卷(期)】 2016 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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