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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忠民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在世界范围内都一直是理论与实践的焦点,在很大程度上,美国、中国等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症结都在于被告,而非惯常所认为的原告及其起诉资格。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更在于“谁”应当是被告,因为通常是由于被告存在侵害行为,才使得原告发动诉讼,而被告的举证能力和责任能力则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最终结果。通过检视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实施一年来的案件,不难发现,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存在若干局限,其直接表现在地域、类型、身份构成和其他当事人的情况等方面,间接表现在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方式和结案情况等方面。对此,应通过解释论和立法论的双重路径予以克服,前者以诉讼当事人为中心,包括拓展原告的范围、明确支持起诉人的地位和审视检察院试点等内容;后者以法院为中心,包括妥善分配举证责任、科学判断因果关系和创新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被告 实证 解释论 立法论
【年,卷(期)】 2016 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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