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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锐
【作者单位】
【文章摘要】
中国传统律学有着研究关键字的传统,“律母”、“律眼”即是这一传统的典型代表,但它忽略了另一关键字,即“类”字,它应当是中国传统律学的一个核心范畴。因为:第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如果没有“类”字及其蕴涵的分类方法、类型化方法,法律将变得繁复苛碎,就不可能出现较高水平的法律。第二,在中国古代律学作品中,如果没有“类”字及“类推解释”方法,就不可能出现高水平的律注作品。第三,在中国古代司法中,以“类”为基础的观念与方法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类”字犹如一把打开中国传统律学大门的钥匙,其功能与作用不可替代。“类”理论及方法并非外来物,而是一种本土资源,早在战国时期荀子与墨家后学就发展出了比较系统的类理论,古人在编纂辞书、类书时也运用到了比较高超的分类技巧,它们对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提高有很大促进作用。当然,中国古代“类”理论及方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对中国古代法律及律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中国传统律学 类 类型 分类 类推
【年,卷(期)】 2015 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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