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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金鑫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
【文章摘要】
公序法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但系统理论由弗朗西斯卡基斯在20世纪中期完成。其以“公序法”取代“直接适用法”的表述,旨在强调此类规范为维护一国政治、社会或经济运行所必需,进而需要在冲突规范之外予以适用。公序法理论改变了法国国际私法的传统做法,极大推动了相关制度在欧盟层面的建立,并逐步受到统一法的约束。晚近法国司法实践不仅在理论上对本国公序法的适用有所发展,还创始性地考虑第三国公序法的适用。法国公序法的理论和实践,对于解释和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确立的强制规范直接适用制度也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序法 强制规范的直接适用 直接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年,卷(期)】 2015 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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