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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岳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针对域外管辖的主张和行使,存在着相应的国际法原则和习惯国际法规则。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基于维护本国金融体系安全之考虑,美国和欧盟大幅度扩张其金融监管法律的域外管辖。迫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压力,就如何实施此类域外管辖法律,美国各监管机构选择了不同路径。概而言之,对于场外衍生品金融监管倾向于采取“替代遵从”标准,而对于商业银行自营业务和覆盖基金业务则仍坚持美国标准。美国单边主张并行使金融监管域外管辖的做法受到其他国家抵制。美国学者提出的少边主义国际化方案不足以解决美国单边域外管辖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根据不同领域中市场集中度和金融实力之现状,中国应有选择地与美国开展双边磋商,以降低金融监管法律域外管辖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金融监管 域外管辖 少边主义 国际法限度
【年,卷(期)】 2015 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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