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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建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而对抗要件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同一辆机动车出卖给数人,交付给第一买受人却登记在第二买受人的名下时,第一买受人而非第二买受人取得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但只有注销第二买受人的过户登记之后,第一买受人对于该车的所有权才能对抗第二买受人。于此场合,所谓第二买受人已为登记名义人,应当优先于第一买受人取得机动车物权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第二买受人未受领机动车,也就没有取得机动车物权,无物权者不会优先于有物权者。尽管如此,登记仍然具有意义,如相对准确、真实地反映物权关系,便于管理和众人查询,对判断买受人是否善意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机动车 特殊动产 生效要件 交付 登记
【年,卷(期)】 2014 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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