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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美玲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允诺原则的核心并不在于承认人们自我设定义务的自由,而是法律在何种情形下才能赋予允诺以强制执行力。罗马法中,不管是契约还是单方允诺,其效力的产生均不以允诺为出发点。在中世纪,教会法从道德和神学的角度赋予一切允诺以约束力,泛化了允诺的道德效力;教会法学家通过对“允诺原因”的锤炼、借用福音告发制度整体推进了允诺制度的构建,允诺原则得到贯彻。近代自然法学家区分被接受的允诺与未被接受的允诺,并深刻影响各国立法:前者被纳入契约框架从而形成契约原则,后者则被称为“单方允诺”,成为契约原则之例外,允诺原则由此受到限定。现代法对允诺原则的贯彻程度不尽相同,一些国家的立法承认单方允诺是与契约平行的特殊债因,契约原则对允诺原则的限定有所放松。允诺原则之历史解释可以为未来中国债法中契约与单方允诺制度的构建指明选择方向。
【关键词】允诺原则 允诺原因 契约原则 民法债因
【年,卷(期)】 2014 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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