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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 铭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文章摘要】
以英法德荷意五国为代表,欧洲的技术侦查经历了逐步演进的过程,从而形成了具有共性并各有特色的程序性控制机制。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对上述国家的技术侦查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五国对于技术侦查的决定程序远未达成共识,司法审查、准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三种模式是各国在本国刑事司法的特点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选择。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从立法限制到有限度扩张的变化,从传统的秘密监控领域扩展到新兴领域,并为应对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等极端犯罪而表现出扩张的趋势。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成为基本准则,体现出欧洲公法的特点。通过执行的具体程序来规制技术侦查的适用,从操作性和细节上防止技术侦查的滥用。相关比较可以为我国的技术侦查法治化提供借鉴。
【关键词】技术侦查 程序性控制 欧洲人权公约 司法审查
【年,卷(期)】 2013 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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