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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善明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文章摘要】
反垄断司法解释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逻辑前提亦是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反垄断法》因借鉴域外经验并采取简约型立法模式而更需解释。囿于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和市场经济现状,法院通常依据自身解决问题的逻辑需要而对《反垄断法》作出先验性的解释规范。这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文本与市场间的紧张关系,但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法治程度不高和竞争文化传统缺失等客观因素而实际并未达到司法解释的原初目的即明确文本规范的内涵与法律意义。同时,在具体操作中面临场景缺位、目标错位以及解释权越位等现实问题,反垄断司法解释更多地体现为法院的“立法式”解释活动,有违现代法治理念。因此,目前亟需在对我国反垄断司法解释所处的场域进行考量的基础上,明确解释范畴,转变解释思维并重塑解释目标,以期多维度优化反垄断司法解释,保障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实施。
【关键词】反垄断司法解释 反垄断法 法律解释 市场竞争
【年,卷(期)】 2013 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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