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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 凡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文章摘要】
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使得在我国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具有现实必要性。代表性的国外立法实践表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主要是实践塑造而非理论推演的产物,与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宽松的界定,使其涵盖整个金融服务领域,而在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则遵循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做出总体性、原则性的规定,由行业监管部门基于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保留和延续既有的证券投资者概念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这两个概念、两套制度的并存和并用。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消费者金融 投资者 综合监管 分业监管
【年,卷(期)】 2012 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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