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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汉涛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受女权运动的影响,绝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将以“暴力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转变为以“不同意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刑法理论中有关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强制手段说、违背妇女意志说、强制手段加违背妇女意志说等几种观点都不合时宜,我国《刑法》保留以“暴力为基础”的传统强奸罪立法模式正面临着挑战。采纳以“不同意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是世界的潮流,将“未经被害人同意”作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时代的要求。关于强奸罪中同意的认定方式,西方存在肯定模式、否定模式和协商模式,但只有肯定模式反映了权利行使的特点,体现了对性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应为我国所借鉴。
【关键词】强奸 暴力 不同意为基础 被害人同意 协商模式
【年,卷(期)】 2012 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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