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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娜
【作者单位】德国格赖夫斯瓦尔德大学
【文章摘要】
德国现行的法定财产制始于1958 年,在50 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定的财产增加额共同制一直为德国公众广泛认可和接受。但随着德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原有的各项规定或不足以应对或有失公允。为此,德国立法者于2009 年进行了立法改革,针对夫妻财产共同制下“财产增加额均衡”的调整对象和计算方法等进行了修改; 此外,德国各州法院也通过限制夫妻财产合同的有效性,强化了“财产增加额均衡”的适用范围。在德国立法者与司法者完善“财产增加额均衡”的过程中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无疑也给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改革提供了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夫妻财产增加额均衡 夫妻财产合同 初始财产 终结财产
【年,卷(期)】 2011 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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