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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由于放弃了其早期持有的制定法实证主义,萨维尼关于解释对象、目标和方法的观点与其早期差异明显法律适用过程也必须是一种“反向还原”的过程,此过程可通过“具体概念”或“类型”作为中介而得以实现。在哲学中,直观和建构始终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在萨维尼的理论中,直观与建构也连接起来,法律体系由此就是一种有机的开放体系,它并非制定法规定的单纯集合,而法律制定、法律适用和法学研究也是一个直观—建构—直观的统一过程。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与概念法学的法学方法论因此存在很大的差异。
【关键词】萨维尼 法学方法 体系建构 有机
【年,卷(期)】 2010 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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