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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昭振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在提倡刑法学派之争以及风险社会与法治建设初成的背景下,通过对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之知识谱系的详细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之主张与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结构特点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联系。形式的与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之间的对立,从表面上看,对刑法解释结论起决定性作用的似乎是刑法规范中的立法原意抑或客观规范目的,而根本上,则是法哲学根基与法学方法论的对立。绝对的强调尊重字面含义、注重从概念直接推导出结论的形式的刑法解释立场实质上是不存在的,以此对形式的刑法解释立场进行责难其实是一种理论上的误读。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方法与本体、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主观的立法原意与客观的规范目的等范畴的对立都是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运用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实质的刑法解释只有在形式的刑法解释结论与刑法的正义性存在根本性的冲突而又无法获得妥当性结论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 形式的刑法解释立场 知识谱系 法学方法论
【年,卷(期)】 2010 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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