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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敏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适合性义务最早由美国证券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确立,其基本要求是证券商只应推荐其有合理依据相信是适合客户的证券。对证券商的证券推荐施加适合性责任要求是为了有效保护客户对证券推荐的合理信赖,属于证券商对客户承担的一种信义义务。在证券实践的推动下,美国证券监管立法、司法尤其是仲裁活动逐渐重视和强化适合性义务的效力,适合性义务由此从原有的执业道德向法律义务进化。适合性义务法律进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投资者可以追究不适合推荐的民事责任,此种民事责任的承担需符合相应要件。
【关键词】适合性义务 自律组织 受信义务 民事责任
【年,卷(期)】 2010 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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