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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一鸣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文章摘要】
国际诉讼竞合会产生诸多的消极后果:当事人沉重的经济负担、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矛盾的判决。然而,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提起国际平行诉讼的行为也具有合法的动机。因此,对于国际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应当以效益为价值取向,对国际诉讼竞合的消极后果和当事人的合法动机进行衡量,既要体现经济效率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着四种不同的模式:放任平行诉讼模式、英美法系的自由裁量模式、大陆法系的承认预期模式和欧盟的先受理模式。中国应当以承认预期模式作为原则,以自由裁量模式作为例外。唯有此,才能实现最佳的效益目标。
【关键词】国际诉讼竞合; 法律规制; 效益;
【年,卷(期)】 2009 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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