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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自强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文章摘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和刑侦实践中,或明或暗地存在着心理测试结论的有效与无证据资格的冲突。本文深入研究了该冲突的表现形式,揭示了本质,提出了如下观点:心理测试技术不能被界定为一项新的科学技术;只允许设立少数心理测试机构以鼓励科学探索,测试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保持严格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心理测试技术只能在严格遵循科学道德和司法道德的前提下,试用于刑事侦查中;在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及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中等要禁止使用心理测试技术。
【关键词】心理测试结论; 有效; 证据资格;
【年,卷(期)】 2009 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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