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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威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
【文章摘要】
我国税法对在中国的投资性(包括创投和私募)合伙企业中持有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外国人应否因持有该权益而被认定为在中国有机构、场所没有明确规定,而理论界的探讨也十分欠缺。本文借助美国成文法和案例法中的相关概念和原则,对我国《合伙企业法》中与创投和私募基金相关的部分以及与之对应的税法规则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虽然民商事法律有关合伙制度的规定会影响合伙税制的设计和解释,但是在分析有限合伙人权益应否构成非居民企业在华"机构、场所"这一问题上,税法的考虑可以有别于民商法。上述问题的解决最终取决于中国合伙税制的选择,而非民商法中合伙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有限合伙; 机构场所; 合伙企业财产所有权“分流”规则; “上传”规则;
【年,卷(期)】 2009 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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