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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红彦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文章摘要】
消除公司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应该坚持税收中性、适度消除和区分征税这三项原则。《企业所得税法》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的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制度,但依然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与免税收入相关的费用和损失的处理规则不明确;没有规定反避税规则以防止公司间股息免税规定被滥用;间接抵免方法中的核心问题尚不明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居民公司间股息免税制;间接抵免制
【年,卷(期)】 2008 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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