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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勇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尤科斯诉俄罗斯案”是由尤科斯公司及其股东分别向欧洲人权法院、海牙常设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提出的多个争端所组成。该案源自俄罗斯政府对尤科斯公司采取的税务稽查以及与之相关的高额税款与罚金、财产冻结、强行破产等措施。欧洲人权法院判令申请人胜诉,认定俄罗斯的行为是对申请人财产权的非法干预,但海牙地方法院和斯德哥尔摩地方上诉法院以仲裁庭缺乏管辖权为由分别撤销了海牙常设仲裁院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的实体裁决。该案一方面展现了“一带一路”国家常见的投资风险以及投资者寻求多元法律救济的可行路径,另一方面也印证了管辖权问题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重要地位。鉴于该案申请人的经验教训以及“一带一路”国家投资风险的特点,中国投资者应重视投资条约项下的“管辖权风险”,必要时向欧洲人权法院寻求法律救济,适时进行国籍筹划,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投资条约中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
【关键词】尤科斯诉俄罗斯案 一带一路 投资风险 国籍策划 利益拒绝条款
【年,卷(期)】 2018 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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