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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岿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行政机关将规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应当如何回应公众意见,这在我国尚未形成定型制度。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经过“通告—评论”程序的行政规则,仅要求行政机关在考虑公众意见之后,在其最终制定的规则之中对规则依据和目的予以“简明综述”,其并没有明确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或如何回应公众评论。实践中,美国行政机关对公众评论基本是予以回应的:在评论意见较少的时候会一一回应,但多数时候并非回应每一个评论,而是分类、整理、聚焦重要观点。行政机关的回应会提及重要评论、表明自己立场、说明所持立场的理由以及根据评论意见对拟议规则进行的修改等。行政机关如此详细回应公众评论,最主要推动力来自较为严格的司法审查。行政机关若不能合理回应重要观点,法院有可能裁判其构成“恣意武断和反复无常”,而否认规则效力。这些对我国皆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行政程序 规则制定 通告—评论 回应公众意见
【年,卷(期)】 2018 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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