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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敏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文章摘要】
保单现金价值为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特殊权益。不论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变动,保单现金价值始终为合同约定的、有别于保险费和保险金的给付利益。我国保险法对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人未作明确表达,理论和实务普遍认为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并相应造成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配置的理论和制度错位。权利义务配置的结构性差异是解释保单现金价值归属的立足点。投保人不是保单现金价值的“固有”权利人,保单现金价值归属于哪一主体,应以保险法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为依据。按照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文本所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来解释保单现金价值归属,有助于构造和落实保单现金价值免受执行的社会公共政策,并有益于维持人寿保险的有效性以促进人寿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
【关键词】保单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 权利人 结构性差异 法律解释
【年,卷(期)】 2018 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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