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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兴培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文章摘要】
经济犯罪是中国当下社会最为大量、甚为严重、常有争议的一类犯罪。经济犯罪具备了传统的自然性犯罪所不具有的行政犯属性和经济性因素,所以,经济犯罪必定具有明显的二次性违法行为的表现特征,经济刑法就应当成为经济犯罪第二次违法行为的规范形式,需要专门建构一个适应经济犯罪多发、易变特点的刑事立法模式。因此,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规范形式和立法设计应当要有与此相适应的刑事立法模式。经济犯罪有典型的经济犯罪与非典型的经济犯罪两种不同的表现类型。对此,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也应该分门别类采取多元化的模式。典型的经济犯罪应当采取附随式的刑事立法模式,以满足刑事司法实践适应惩治经济犯罪的适时性、针对性和灵活性的需要。非典型的经济犯罪则可采取制定单独的《经济犯罪法》,即使经济形势和非典型的经济犯罪发生某些变动,也与现有刑法典不发生直接的关联,以保持其基本的稳定性。
【关键词】经济犯罪 自然犯 行政犯 刑事立法模式 附随式立法模式
【年,卷(期)】 2018 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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