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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永生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由于电子通讯数据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因而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域外国家、地区普遍对电子通讯数据的搜查、扣押作出了特别规定。搜查、扣押电子通讯数据的条件通常高于搜查、扣押普通信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侦查人员在搜查、扣押电子通讯数据过程中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协助,应当尽可能将电子通讯数据转换为书面或其他可以直接识别的形式,必须将原始存储介质予以封存,与案件无关的以及诉讼不再需要的信息必须及时删除、销毁。辩护律师有权在侦查机关搜查、扣押电子通讯数据时在场,搜查、扣押电子通讯数据完毕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有权了解、查阅被搜查、扣押的电子通讯数据的内容,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电子通讯数据必须予以排除。
【关键词】电子通讯数据 原始存储介质 搜查 扣押 非法证据排除
【年,卷(期)】 2019 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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