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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海松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法定证据种类不断扩充完善。作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法定证据种类,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针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移送与展示、审查与判断作了全面规定,初步构建起了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规制体系。本文对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规制路径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移送展示和审查判断等环节中的重点问题,特别是司法实务中存有一定争议的取证主体与取证方法要求、取证规则、冻结、检查、专门性问题的判断、备份移送与打印件以及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审查判断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刑事电子数据 收集提取 移送展示 审查判断
【年,卷(期)】 2019 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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