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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建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在内涵和外延方面完全一致的,不以合同条款论,而应产生法定效果;不可抗力条款超出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部分的,才作为合同条款,其法律效果遵循法律关于合同条款的控制。不可抗力条款则无须三个“不能”同时具备,因为不可抗力条款不一定按照当事人约定的那样发生法律效力,而是首先受控于法律关于免责条款被订入合同、有效还是无效的规定,通过这些调控而作为有效的合同条款之后,就如同其他合同条款一样发挥作用,而不一定像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肯定产生固定的法律效力。无论不可抗力条款是作为免责条款还是作为约定解除条件,只得在当事人各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处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至少包括在免责与合同解除两方面不得对抗。为使债权人能够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将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降到最低,法律应令债务人负有不可抗力通知义务。该义务不属于附随义务,宜为不真正义务。
【关键词】不可抗力 免责 解除合同 抗辩
【年,卷(期)】 2019 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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