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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自强
【作者单位】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文章摘要】
合同法违约责任之规定系以发生一定给付结果为内容的债务为设想对象,给付结果不发生或不合约定,即构成《合同法》第107条所谓违约。第110条以不可抗力为违约损害赔偿之免责事由。在单纯劳务给付合同中,违反交易上必要的注意方构成合同义务违反与违约,在过失一元论下,同时构成过失。因此,过错责任得与严格责任和平共处。归责事由为开放性概念,须有一套法则,决定债务人对何种造成债务不履行之事由应负责任。归责事由本身既不具备价值内涵,无法成为归责原则,也无法作为免责事由,因此,严格责任无法与归责事由搭配。合同法分则一方面基于给付义务本质的不同而采取过错责任,另一方面,又出现不少以归责事由为要件的规定,造成违约体系错综复杂。为违约归责原则明确计,扬弃以归责事由为责任要件的传统,此其时矣。
【关键词】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合同法现代化
【年,卷(期)】 2019 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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