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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金平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人工智能是收集、整理海量信息并进行计算机分析的技术,因而在一开始就可能复制大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些作品的使用(尤其是商业目的使用),并不必然可以援引现行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定而豁免。如此一来,企业为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必须对大量作品的复制而支付许可费用。这不仅在实践中不可能完成,也会严重阻碍我国在该领域的科技进步。与此同时,现有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所提供的合理使用原则性条款也无法为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的作品合理使用提供确定性。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已经提供或正在讨论提供合理使用解决方案的情况下,为扫清人工智能发展的著作权障碍并提供国际相对竞争优势,我国有必要通过修法提供专门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同时,为了防止该例外的扩大化适用对著作权人产生不合理的损害,仍须科学界定该例外的具体适用情形。
【关键词】人工智能 著作权 商业目的 合理使用
【年,卷(期)】 2019 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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