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期刊目录
【作者】殷敏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基于加拿大对《美墨加协定》中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保留,该机制仅适用于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美墨加协定》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体现了“美国优先”、卡尔沃主义复苏、有限制地用尽当地救济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及其投资者的负面影响等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在当前的《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中,中国应尊重投资者对于争端解决方式和仲裁机构的选择,设置磋商这一前置程序,并注意与《中日韩投资协定》的衔接。在未来与美国、墨西哥、加拿大的自贸协定谈判中,关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可以不设置当地救济条款或者设置不同的当地救济条款;在启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之前,可以为投资者和东道国设置为期6个月的磋商程序;在内容上,对于某些特殊领域的争端,可以在相应章节以附件形式予以规定。此外,还需处理好自贸协定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下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关键词】《美墨加协定》 《中日韩投资协定》 《中日韩自贸协定》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年,卷(期)】 2019 年 第(5)期
欢迎阅读《环球法律评论》!您是该文第7695位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