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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拥军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家”的生活方式孕育出了中国人特有的权利观念。权利不是作为维系家庭生活的首选机制而是作为备选机制来发挥作用的。“家”的维系依赖于一套以“同”“别”“情”“止”为特征的机制,这些机制深度影响了法律对现实生活的调整方式。“家”的思维方式的扩展,使中国人视野中的社会、国家、世界、自然都有了“家”的意义。在“家”的视域下的个人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独立个体,而是一种“关系性的自我”,人与共同体的关系是一种责任意识下的关系性平衡。既然“家”型塑着中国人的思维,深度参与了中国人的生活,面向中国人建设法治就不能无视“家”的存在。唯有兴家庭,才能扩大法治的社会之基,而只有充分关照“家”的意义才能构建出属于中国自己的法治模式。“家”意义上的法治重视协商、教育功能的发挥,不是恢复传统的家长制,而是力图通过“家”来培育亲情、人性、宽容、互助,进而培养出公民对社会的责任感,培植法治之善的根基。
【关键词】家 法治 主体性
【年,卷(期)】 2019 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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