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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海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文章摘要】
《监察法》规定了职务犯罪案件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在价值取
向、适用条件和具体适用程序等方面与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较大的差异。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案件调查阶段认罪认罚制度呈现出更为浓厚的职权色彩。为充分发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实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对接,在实体标准层面,
应遵循认罪认罚从宽条件一体化思路;在证据层面,需要在坚守法定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完善口供补强规则,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并在吸收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精神的基础上,设立
污点证人作证制度等;在程序层面,调查阶段应当构建保障被追诉人知悉权规则、值班律
师制度以及多层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体系,同时还应规范相关文书的适用。
【关键词】职务犯罪 认罪认罚从宽 刑事证据 证明标准 监察制度
【年,卷(期)】 2020 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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