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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宇: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利益失衡及其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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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缪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文章摘要】
  遗赠扶养协议的生养死葬条款自协议成立时生效,遗赠条款自遗赠人死亡时生效。遗赠人生前对扶养人享有扶养请求权,扶养人在遗赠人死后对继承人享有遗赠请求权。这种权利产生的异时性和义务主体的错位性,导致扶养人可能无法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由于扶养与遗赠之间并无牵连性,遗赠扶养协议并非双务合同,因此扶养人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虽然遗赠人对遗赠财产的死因处分受到限制,但现行法并没有限制遗赠人的生前处分权限。为了保护扶养人,应当规定无偿取得遗赠财产的第三人负有补充性的返还义务。此外,遗赠扶养协议是以遗赠人和扶养人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在信任关系遭到破坏时,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但依约履行的扶养人可请求返还扶养费用。当然,关于协议条款的设计,如引入禁止处分条款、违约金条款、约定解除权,也有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请求权 双务合同 处分权 解除权

【年,卷(期)】 2020 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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