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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必丰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法国和日本对地方合作有较为丰富的立法,地方可基于自治组织权依法设置共设机关。我国地方具有自主权,尽管地方自主权还缺乏“防御权”特征,但仍具有自主组织权,可依法设置机构并制定组织细则。跨行政区共设机关的创设,应该全面贯彻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原则,都由法律加以规定。地方立法无权创设跨行政区共设机关,但可以针对已经获得批准设立的跨行政区共设机关制定具体规则。我国应该完善组织立法,允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共同设置跨行政区部门性行政机关或派出机关。应该健全机构设置程序,具体规定跨行政区共设机关的设置主体,确立它在组建和运行中的平等规则和民意基础。跨行政区共设机关应以其管辖事务的性质和地位适用法律,原则上在合作方的辖区内都享有管辖权,至于具体的事务和地域管辖范围既取决于共设机关实现任务的需要,又取决于合作方的约定。跨行政区共设机关一旦行使管辖权,合作方相同事务的行政机关应立即移交而不能继续行使原有的管辖权。它的有效运行还取决于合作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协调一致。
【关键词】地方合作法 跨行政区共设机关 组织法 地方自主权
【年,卷(期)】 2020 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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