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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程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文章摘要】
缔约过程中信息风险的分配在民法中表现为比较完整的三层次体系,该体系以合同约定、缔约信息和观点表达划分合同当事人全部的信息交换类型,分别对应违约责任、恶意撤销以及重大误解撤销三种不同的救济模式以及规则组合。这一体系表现为依次递进的三个层级,其正当性基础、救济手段与救济力度存在着根本区别。这其中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履行利益的违约责任最为严格,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建构的先合同说明义务在恶意撤销制度中得以充分实现并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提供救济,重大误解的撤销则表现为对表意人意思自由的兜底性救济,应当审慎适用。
【关键词】先合同说明义务 信息风险 缔约过失 恶意 法律拘束意思
【年,卷(期)】 2020 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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