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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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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姗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决定于个人是否因从事工商业经营而取得应税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案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具体的客体范畴整合成“经营所得”这一抽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由此,名义上的纳税主体扩大到所有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等。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登记为市场主体。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基于税收横向公平予以建构:纵向上分为税款缴纳的主给付义务和纳税申报的从给付义务,横向上分为不同种类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其税收负担理应基本相当。纳税义务的确定习惯上依赖核定征收的方法,这使得其内容不再依据法定课税要素来确定,背离税收法定原则,应尽可能适用查账征收方法据实课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 经营所得 税收公平 查账征收方法 核定征收方法

【年,卷(期)】 2021 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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