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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静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章摘要】
物上代位发生在物权与其客体脱离,并存续于代位物的情形。物上代位的功能就是维持财产关系的平衡,避免不当得利的发生。物上代位包括一般物上代位与特别物上代位,前者发生在特别财产的情形下,比如信托财产、遗产管理、后位继承、财产遗赠、夫妻财产,后者包括所有权物上代位、用益物权物上代位、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优先权物上代位、查封扣押中的物上代位。物上代位的适用前提就是权利人丧失原物权,但存在一个适格代位物。一般物上代位属自明之理,无需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其法律效果就是特别财产关系的存续。特别物上代位原则上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其法律效果是物权人自动取得一个与原物权最相似的新物权,这体现在诸多方面,比如新物权的取得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物权与原物权具有相同顺位等。物上代位能否像不当得利一样上升为一项一般性规则,尚存争议。
【关键词】一般物上代位 特别物上代位物 法定自动取得 不当得利
【年,卷(期)】 2021 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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