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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臻:委托人与拍卖人的违约责任——兼论《拍卖法》第4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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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在拍卖法律关系之中,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通常情形下,仅需委托人或拍卖人中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买受人也可主张委托人与拍卖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与拍卖人中应由哪一主体承担违约责任,取决于拍卖人以何人名义行事。若拍卖人以委托人名义行事,则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拍卖人以自己名义行事,则通常由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在违约责任免除的认定上,需要考察拍卖人与委托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同时还应注意是否存在“自相矛盾”与“没有明示”的免责条款。委托人与拍卖人的违约责任仅规定于《拍卖法》第40条第1款,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应将其置于《民法典》与相关法律的体系之中,并综合考察拍卖行业惯例等内容进行体系解释。

【关键词】委托人 拍卖人 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

【年,卷(期)】 2021 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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