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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俊荣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文章摘要】
《美墨加协定》中的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有很多方面值得借鉴,但未明确仲裁庭对东道国司法判决的审查权限,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当地救济无效之判断标准。在国际仲裁实践中,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强制性前置程序应当包括司法救济,但仅限于以东道国国内法为依据提起的诉讼,应以“终局性”替代“用尽”,并设置期限。同时,东道国司法判决在纯国内法事项上应具有既判力。投资协定未规定当地救济无效之例外的,可采用条约解释之进路解决。认定当地救济无效宜适用“明显无用”标准。可灵活设置当地救济规则的行业例外。我国应从五个方面对当地救济规则进行优化。
【关键词】投资者 东道国 当地救济 国际投资仲裁 《美墨加协定》
【年,卷(期)】 2021 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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