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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国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文章摘要】
获利交出救济被认为旨在预防与阻却侵权获利行为,但就此救济的正当化基础存在诸多争议。基于权益归属理论的不当得利或不法管理路径,就处理此类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诸多困境。侵权获利行为的实质是非经交易而使用或侵占他人权益;卡-梅框架为侵权法处理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引。针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获利交出,实际上涉及两类不同的侵权救济。第一类救济为经济价值赔偿,其旨在对排他权之经济价值遭受侵害进行赔偿。此类赔偿依协商性损害赔偿认定。侵权人故意或过失均不影响此类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及数额认定,其所获利益为算定排他权客观经济价值的考虑因素。第二类救济为利润剥夺,其旨在维护财产规则,使产权制度得以有效运作。故意非经交易之使用行为是对财产规则的否定,其对价格机制的运作、资源配置的效率、交易市场以及侵权法制度均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侵权法经由利润剥夺救济以禁止此类行为。基于前述原理,《民法典》第1182条填补了对具有经济价值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不足,体现了我国法对人身权益保护的立体性与科学性。
【关键词】获利交出 卡-梅框架 价值赔偿 协商性损害赔偿 利润剥夺
【年,卷(期)】 2022 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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