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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宏彬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文章摘要】
当代法律实证主义者主张,法律的规范性是法理论需要说明的首要议题。同时,他们坚持对法律规范性要求的识别标准,完全是由社会事实所决定。这就是社会事实命题。然而,将法律视为规范性实践,意味着法律是能够向人们提供行动理由的事实。对这种事实给予充分理解,一方面必须说明它是如何与某些深层价值保持关联的,另一方面必须说明在每个具体情境下,它是如何对具体的行动给予指引的。德沃金所提炼的理论争议显示出,实证主义无法确保由社会事实确定的法律规范,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实践中,始终和深层价值保持必要的关联。而实证主义要避免陷入这种争议,对法律规范性的说明就只能停留在抽象、一般的层面上,这又导致法律的规范性变得空洞。这说明,法律实证主义无法维护社会事实命题。法理论必须在一个基本的实践哲学框架下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
【关键词】理论争议 法律规范性 法律实证主义
【年,卷(期)】 2017 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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