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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海良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国际人权实践促成了政治性人权观在当代的产生与发展。它首先由罗尔斯在1999年出版的《万民法》一书中提出,继而为查尔斯·贝茨和约瑟夫· 拉兹等人所发展,有力地挑战了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自然权利观。自然权利观从人性出发,把人权看成是每个人针对所有其他人而拥有的普遍道德权利;与此相对,政治性人权观则是从人权在国际实践中的政治功能来理解的,把人权看成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们针对主权国家而拥有的新的权利。尽管在政治性人权观论者看来,政治性人权观代表了当代人权理论的范式转向,但通过对这两种人权观的系统考察,可以看到,二者之间并非是完全的替代与被替代关系,而是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更可取的人权理论应是在结合二者优势基础之上的综合性人权理论,并应把人权理解为生活在现代性条件下的每个人依据人的尊严而针对国家拥有的普遍权利。
【关键词】政治性人权观 自然权利观 人的尊严 国家主权
【年,卷(期)】 2015 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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