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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陈果
【作者单位】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是圈定著作权合法性的地标,也是权利人、使用人及公众利益取舍、妥协的天平。《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43条糅合国际通则“三步检验法”和美国“合理使用规则”,形成开放性列举辅以概括性原则的立法体例,却隐含对二者的双重“误读”。通过考察“谷歌案”在中、美、德三国的司法路径,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关状况进行案例研究,可以凸显上述“误读”及其理论成因。本文据此探讨以“三步检验法”为基调构建第43条“开放型”权利限制一般条款的理论雏形。事实上,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时颁行司法解释,以“合目的性”和“可预见性”重塑“三步检验法”的“第一步”,增加其开放性;修改“修订送审稿”第43条第一款第13项,令其符合三步检验法“第一步”的正当解释;建议借用“合理使用”四大标准来引申和丰富“三步检验法”的“第二步”和“第三步”,同时引入“比例原则”补强其均衡性。
【关键词】三步检验法 合理使用 著作权限制与例外 谷歌数字图书馆案 著作权法修订?
【年,卷(期)】 2016 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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