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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鹏翱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准法律行为属于与自然事件有别的行为,它指向构造为“表示行为 +效果法定”的法律规范,表示行为是其构成要素,但法律效果完全由法律规定。无论是构成要件还是法律效果,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均相当不同,它因此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根据表示对象的不同,准法律行为分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示,它们的法律适用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意思表示规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具体的意思通知行为,但能否类推适用于具体的观念通知或感情表示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形分别斟酌。尽管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差别明显,但它们的关联相当紧密,在规范布局上,它们或者因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或者因围绕同一目的而前后衔接,能放在同一规范或同一规范群中加以统一规制;在规范适用上,准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既可能并存适用,也可能类推适用。
【关键词】准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年,卷(期)】 2014 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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