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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来孺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印度洋研究中心、国际工商学院
【文章摘要】
1872年《印度合同法》是普通法系第一部成文合同法,它早于英国《买卖法》21年制定。印度合同法选择了成文法的形式,弥补了判例法的缺陷,也更容易为未经系统法学教育的法官所掌握。英国以该法为基础,在印度建立了统一的交易秩序。在《印度合同法》颁布之时,普通法的精神已经由英国法官建立的判例法和英国在印度的法学教育渗透进了印度社会。虽然印度本土宗教法中已经出现了合同法的要素,但最终还是在移植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了现代合同制度,建立了现代交易所需要的“公平、正义和良知”的价值体系。印度合同法也对英国传统的合同制度进行了变革,最典型的表现为对价、要约与承诺和主体资格三个方面。这些变革吸收了英国合同法在理论上的发展成果,但部分内容在逻辑性上存在缺陷,使相应的制度效能受到了制约。
【关键词】印度合同法 印度宗教法 东亚法 英国《买卖法》 法律移植
【年,卷(期)】 2013 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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