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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文章摘要】
与域外公司法普遍倾向于不承认行政解散权相对比,我国立法将过多的“违法事由”均托付给行政机关一揽子解决的泛行政解散权的规定,属于“泛行政解散权”的制度设置,这主要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承继与强大的行政干预的路径依赖,需要反思与检讨。泛行政解散权的消解,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所必需。泛行政解散权的消解的主要方向是向公司自治、司法解散的回归,这并非是国家公权力的全面退出,而是要合理配置行政权与司法权,实现公司自治、行政监管与司法干预在公司解散事务上的和谐共生。
【关键词】公司解散 行政解散 泛行政解散权 司法解散
【年,卷(期)】 2013 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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