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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磊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对法律解释目标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德国方法论学说中的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这场争议的实践意义在于,两者通过排定不同的方法次序在个案中产生不同的解释结果。主观说与客观说各自存在许多支持与反对的理由,在这些理由背后隐藏着相对立的立场。在法哲学的层面上,它反映为权威与正确性的价值之争在法政治学的层面上,它反映为立法权与司法权之争。一种恰当的整合性理论主张主观说对于客观说初步的优先性,它体现了温和的宪政主义立场。
【关键词】主观说 客观说 权威 正确性 初步优先性
【年,卷(期)】 2010 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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